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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故意高空抛物或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9-11-15 09:11:20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记者 方力

  浙江在线11月1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方力)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显然,为了遏制高空抛物恶习,高院放大招了。从这份意见中,透露出什么信号?钱报记者请了专业律师进行解读。

  刑法威慑

  严惩故意高空抛物

  “总体升格了。”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钟说,这份意见透露出最重要的信息是,司法机关将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威慑功能,严惩故意高空抛物行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主要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受害者或其家属往往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如果找不到直接侵权人,那么整幢楼的人一起背锅。至于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

  现在高院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故意抛物的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名的刑期在三到十年之间;一旦致人重伤或死亡,刑期将增加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抛物者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还有可能承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同时,《意见》还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从高空抛物的角度来说,明知窗外路面是通行密集区域,仍然往楼下扔东西,主观上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属于间接故意。而明确清楚楼下有人,还故意抛物,就属于直接故意了,都有可能涉嫌故意犯罪,量刑较重。”

  再从高空坠物的角度来说,房屋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有义务对窗台的花盆、空调的外机等设置物进行维护,因维护不当导致其坠落致人损害的,也有可能涉嫌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遇到超强台风等极端天气,确实无法通过人力保持其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则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给公安机关的调查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意搜集证据。”陈律师说。

  物业服务企业

  难辞其咎

  在这份意见中,陈律师还关注到一点,高院指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这意味着什么?

  “规定明确了物业在未尽到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也明确了物业的举证责任,给受害人大大减轻了举证义务。但毕竟高空坠物的实际责任人仍然存在,规定也给予了物业追偿的权利,大大提高了物业调查直接责任人的积极性,为业主减轻了负担。”陈律师说。

  事实上,为了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意见》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君慧律师说,其中,关于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举措值得一提。找不到加害人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用社会救济等措施,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我住的小区也经常发生高空坠物,最近一次是一个包着奶瓶的塑料袋砸下来,让我们业主很没有安全感。”史律师说,对付这个顽疾,除了加强宣传教育,设立对空监控探头,这次高院厘清了相关法律责任,严惩故意掷物行为,成为杜绝危害公共安全的选项,必须点赞。

编辑:连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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