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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利用未开放档案并非有权公布档案

2017-08-24 11:07:15 来源:浙江在线 

  某著名大学历史系陈某在主持研究晋冀鲁豫边区史时,因研究需要,按照相关利用程序审批,利用了某省档案馆部分未开放档案资料。期间,陈某查阅、复制了中共中央北方局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过的讲话、报告等材料。研究结束后,陈某擅自将利用的档案资料部分原文及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汇编入他编写的《晋冀鲁豫边区史料选编》一书,作为内部资料,向省内外发行四千多册。陈某的行为属于擅自公布档案的违法行为,受到档案行政处罚和党纪处分。

案例17.jpg

  点评: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档案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无权公布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批准,以任何一种形式公布档案及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均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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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铮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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