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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档案重要性不容置疑

2017-08-24 10:37:37 来源:浙江在线 

  2016年5月,某区市场监管局下属一个市场监管所发生个体企业业主工商登记材料丢失事件。丢失企业登记材料原件5份(登记申请表、注册资金表、身份证、房屋租赁凭证等),复印件仍有留存。该个体企业业主对登记材料的丢失情况进行了举报,要求区纪委对登记人员进行处理。后该区市场监管局对登记工作人员给予了口头警告的处分。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处理过轻。市档案局为区纪委提供了《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条例》,表明根据该《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丢失企业登记档案的行为最轻的处分就是给予记过,应按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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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登记人员每天处理大量的档案资料,工作量和强度都很大,但档案特别是涉民档案的重要性不容置疑,一旦丢失就构成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一定要妥善处理、安全保管。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三) 涂改、伪造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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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铮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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