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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色小镇发展迎利好 财政“添翼”小镇“腾飞”

2016-09-18 11:53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记者 李选

  #!time!#(记者 李选)为加快推进全省特色小镇建设,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制定《特色小镇财政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政策》),对政策内容、享受范围、具备条件、结算要求、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政策》的相关内容: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后,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其当年增收上交省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一半给当地财政。对省内企业(本市、县(市)范围内的企业除外)迁入特色小镇内的,第一年兑现的须是经审核认定的其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相应的收入基数和一定增幅后的当年增收上交省部分。

  《政策》提到了享受范围为报经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纳入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宁波范围内的特色小镇财政扶持政策由宁波市制定并实施。同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入驻在特色小镇内,独立核算,单独纳税。必须是特色小镇开始创建后,新设立或引进,符合特色小镇建设目标、产业定位、准入标准等要求。省内迁移企业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必须比迁入前增长10%以上等条件也是具备的硬性指标。

  另外,各特色小镇所在市、县(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政策兑现,通过省对市县年终结算予以奖励性补助的结算要求也做了规定。申请报告、特色小镇建设规划及上一年度特色小镇工作总结;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录及其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各企业各项指标经相关权限部门认定的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纳税证明;其他根据年度工作要求提供的材料。

  此外,《政策》提到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收到奖励性补助资金后,应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将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申请上报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下达的所有资金,并取消特色小镇所属市、县(市)当年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浙江的特色小镇建设正如火如荼,一个个“特而强”“聚而合”“小而美”的特色小镇,呈现出百花齐放之势,受到了全国瞩目。政策给力,小镇真正长出特色,在解决发展空间和经济转型问题的同时,为我国的新型城镇化提供一个独特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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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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