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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农村"两委"干部犯罪 逾半案件涉非法买卖土地

2017-04-27 09:12  来源:温州都市报

  体外循环、另起炉灶、巧立名目,涉村财务犯罪出现新方式;以租或参股的方式掩盖非法买卖土地之实……昨天,乐清市人民法院通报了2013年至2016年农村“两委”干部犯罪案件审理白皮书。据通报,村干部犯罪中“涉土案件”占比最大,集中在非法买卖土地等方面。

  从时间上看换届选举头尾高发

  据乐清法院通报,以村干部犯罪发案数来看,2013年为案件高发期,共13起;2014年和2015年发案数有所回落,分别为10件和6件;2016年又有所抬头,为11件。

  乐清法院副院长赵顺鹏说,这样的发案规律符合往年的情况。一般来说,在村级换届选举的头尾年份,往往是村干部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年份。2013年为村级换届选举后的第一年,2016年则是村级换届选举之年。

  从区域上看柳市北白象等地高发

  据通报,从案发地域看,乐清市域西面的柳市镇、北白象镇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村干部发案率,比市域东面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要高;从镇一级范围来看,城东街道、柳市镇等地村干部涉案人数较多,其中城东街道涉案31人,柳市镇涉案12人,北白象镇涉案14人。

  从类型上看以非法买卖土地居多

  经统计,2013年至2016年间,乐清法院共审理村干部犯罪案件40起,其中涉自然人90人,涉村委会单位犯罪13个。

  通报称,从案件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非法转让土地、倒卖土地使用权,挪用资金,贪污,职务侵占,强迫交易五类罪名。其中,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1起,挪用资金罪8起。

  赵顺鹏介绍,乐清村干部犯罪中涉土案件占比最大,案件集中在非法买卖土地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以租或参股的方式掩盖非法买卖之实;以强迫交易的方式收取钱财;以老人协会、村级经济合作社的名义操作;将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挪为己用;以村公开招标的方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

  从方式上看尤应警惕三种新伎俩

  通报显示,自2003年初开始,乐清市全面实施“村账乡镇街代理”(当时称村账乡镇代理)制度,将村“两委”干部与村集体的钱款实行一定程度的物理隔离。所以,10多年来,村“两委”干部财务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逐年呈减少趋势。2013年至2016年间,村干部财务上违法犯罪的数量,每年停留在个位数上。

  赵顺鹏称,实施“村账乡镇街代理”后,村干部财务方面的犯罪锐减,但逃避监管的行为仍层出不穷。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年规避“村账乡镇街代理”,村干部“盯”上村财务出现新方式,主要有体外循环、另起炉灶、巧立名目等三种方式。

  其中,体外循环是指:将安置房相关财务、青苗补贴等村集体资金,存入私人账户进行管理,用于个人周转或放贷牟利,以获取利益;另起炉灶是指:假借他人名义,采用虚报方式,非法套取农村集体利益;巧立名目是指:村干部用重复报销等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

  乐清法院发布村干部犯罪典型案例(部分)

  案例1

  柳市镇西潭头村村主任郑元某等三人犯挪用资金罪

  该案三名被告人分别为柳市镇西潭头村村主任郑元某、村委员郑胜某、村支书郑祥某。三名被告人为方便资金运作,决定脱离柳市镇政府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管,违规将安置房的相关财务交由时任村委员即被告人郑胜某负责,由郑胜某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安置房集资款账户进行管理。其间,郑胜某手上管理资金达上千万元,供三被告人自行使用支配,包括汇往银行打积分,私自放贷或用于企业或个人商务往来的资金周转。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鉴于案件尚未造成村集体资产的损失,且潭头村村民也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遂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两年八个月、两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例2

  淡溪镇双尖凤村村干部王某某等四人犯贪污罪

  2012年下半年,乐清市人民政府因建设公路需要对淡溪镇双尖凤村进行征地,双尖凤村村干部王某某、林某某、赵洪某、赵典某负责协助政府从事被征收地块上涉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统计、测量、登记、补偿款发放等。在工作期间,该四名被告人伙同另外两名村干部(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假借亲属名义,采用虚报青苗种类、数量的手段非法套取国家青苗补偿款79300元。案发后,四人各自退赃125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在协助政府从事征收、征用补偿费管理的过程中,结伙以虚报青苗种类、数量等瞒天过海的方式,非法骗取国家补偿款793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洪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赵典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3

  仙溪镇北垟村报账员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乐清市仙溪镇北垟村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北垟村玉沉庵山塘水库工程报账的机会,以重复报销的形式,侵占村集体资金40000元。事情败露后,被告人宋某某将全部赃款退还给村集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主客观要件上分析,被告人宋某某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他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退还全部赃款。故给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案例4

  翁垟街道山环村村委会主任林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09年9月24日,翁垟街道山环村村委会主任林某某与村支书林赞某(已判决)分别与赵顺某、浙江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市某气动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三份《育苗场租赁经营开发协议书》,将坐落在村塘外长兴、水产、恒兴三处育亩场,以延长租赁期限的方式,非法转让给以上三家企业和个人,期限竟长达半个世纪,把“儿孙”干的事情都给包揽干净了,其所谓的“租金”每亩价格为13万元,共计20.09亩,收取所谓土地租金261.17万元。现水产、长兴二处育苗场已被买受人破坏,在土地上搭建钢架厂房等附着物,后被国土资源部门拆除。案发后,林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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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铮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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