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2万余元的金项链寄丢,邮政却说只能赔24元?日前,江北法院一审判决,邮政公司应全额赔偿寄件人的损失。
2015年11月,孙先生在江北一家邮政所邮寄一条75.8克的项链,收件方是常州市一家珠宝店。由于是贵重物品,当时快递员小杨问孙先生是否保价,但孙先生认为“中国邮政这么大的企业应该不会寄丢”,并未保价。要说明的是,快递单中“内件品名及数量”栏所载“项链”系快递员所填,且“寄件人声明:同意并遵守背面‘使用须知’”下方签字“孙”也系快递员小杨签写。按包裹重量332克,邮政所收取5元资费、3元挂号费,合计8元。
5日后,常州市邹区镇邮政所给孙先生打电话说物品丢失。经过调查,涉案包裹物流信息显示各经转环节未接到任何包裹破损的验单和相关信息。常州邹区镇邮政所验单称涉案包裹外包装封箱带开裂,箱内无内件,复称箱体总重量为142克,短少190克。
之后,孙先生多次就赔偿事宜与邮政宁波市分公司沟通。孙先生要求按照2015年12月市场金价计算,赔偿18000元;而邮政公司则辩称孙先生不能证明投寄的是黄金项链,且其并未保价,按照相关限额赔偿条款只能赔付邮资的三倍24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孙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江北法院审理认为,孙先生与邮政公司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从小杨填写“项链”可见被告员工在接受原告托运时已验收内件。结合原告仍持有黄金项链销售单、饰品小标签以及内件实际短少190克等情节,已能证明原告投寄的是一条75.8克千足金黄金项链,被告就此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现被告未完成安全运输义务,致使项链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小杨确实询问了原告是否保价,但没有证据表明其向原告告知了保价与未保价的区别,而且印制在包裹单背面的《使用须知》中有关限额赔偿的格式条款并不足以引起原告注意,更何况包裹单上的签字系小杨代签。故被告方无权引用《使用须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未保价限额赔偿的规定。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方按邮资三倍赔偿的建议不予采纳。
“限额赔偿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是有条件的。以本案为例,首先,被告未就限额赔偿条款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告知。”法官解释,其次,本案还应属于被告因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托运物发生毁损的情况。从“外包装箱带开裂,箱内无内件”的情况看,可判断涉案托运物系被盗取,且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非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故应认定承运人对货物丢失负有重大过错。根据这一事实,限额赔偿条款同样不能适用。同时,被告也表示“项链”、签字都是被告工作人员所为,故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