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云和3月22日电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吴玉燕) 日前,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了“(2015)丽云执民字第439号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驾驶轿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某林、梅某应向申请执行人章某某履行40万元付款义务。云和县法院已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对此,云和县法院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将“不得驾驶小型轿车”纳入限制范围。
据云和县法院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常有当事人来法院举报,说被执行人一直驾驶汽车,希望法院采取措施。但法院对此也很无奈,因为查询后发现该汽车并不是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同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车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些“老赖”可能只是将车转到了某个亲戚或朋友名下,自己依然享受汽车驾驶权。
为应对这一现象,填补这方面的执行空白,云和县法院开创新招,发出限制被执行人驾驶汽车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出后,不论“老赖”开的是自己的车还是别人的车,都违反了云和县法院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只需要有相关证据证实,将可能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