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讯12月29日,《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不仅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出规范,还对农村集体资产净收益的使用、债务规模的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近年来,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得到较快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资产3817亿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9月8日,德清迈出了我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第一步,如何规范这类新事物?草案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草案不仅对土地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进行了规范,还对入市收益的管理作出明确。根据草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外,草案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草案特别作出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