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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益林 保护利用将有法可依

2017-08-26 11:12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翁浩浩

  浙江在线8月2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翁浩浩)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8月25日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公益林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据介绍,省政府于2009年制定出台的《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对规范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公益林管理从以封山育林、严格保护为主,转变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重,以森林公园方式利用公益林的情形逐年增多,出台新法规势在必行。

  《条例草案》完善了公益林划定程序,并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协议,明确公益林范围、权益归属、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目前,我省4535万亩公益林中,有600余万亩低效林需要改造。为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是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和森林抚育的责任主体,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完成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和森林抚育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同时规定,公益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科研或实验、防治森林病虫害、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等特殊原因需要采伐的除外)。

  此外,《条例草案》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降低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强度要求,规定可以通过设立森林公园加强公益林利用,同时要求省、市、县三级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激励和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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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陶朝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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