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台州市交警部门了解到,6月1日起,如果车主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车管部门将停办其新购置车辆的新车上牌(注册登记)。对此,市交警部门提醒有车一族,不要私自转卖和拆解报废车辆,否则将失去新车上牌的权利。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另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此外,报废车禁止上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上述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