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一名业主因拖欠物业费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其不仅被判交纳拖欠的费用,还被判令支付相应违约金。北仑法院近日判决的这起物业纠纷案,对少数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又对物业公司的催缴甚至起诉置之不理的业主是一个警示。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物业公司是北仑大碶街道一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其与该小区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费用每半年交纳一次,业主如未付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被告王某在该小区有两处经营用房,共65平方米。自2007年起,王某一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3245元、日常维修费847元。
经多次催讨未果,物业公司于去年11月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某支付这两项费用。令人关注的是,物业公司在起诉时同时要求王某支付1510元违约金。对于物业公司的起诉,王某仍未理睬,甚至未出庭参加该案的审理。近日,北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王某被判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和日常维修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三项合计5602元。
一位曾多次代理物业纠纷案的律师表示,因业主拖欠物业费用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物业公司大都愿意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法解决分歧,即使最后诉至法院,一般也较少要求支付违约金,原因在于:物业公司不愿因此与业主翻脸,大多留有余地。但作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物业费用是义务所在,即使对物业服务管理质量有异议,也不宜以拒交物业费相对抗,否则,一旦物业公司提起诉讼,业主会比较被动,如果合同对违约责任有约定,业主受到的损失可能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