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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被盗 慈溪一业主拒交物业费成被告

2017-02-22 16:07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邹洪珊 通讯员 路余

  

  图据网络

 

       浙江在线宁波2月2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邹洪珊 通讯员 路余)小区内未设置电瓶车停放处,导致电瓶车无处停放被偷;小区的电梯经常出故障;物业维修不及时……慈溪的许先生(化姓)夫妇二人站在被告席上,正在罗列小区的多个“罪状”。他们因拖欠物业费将近一年,被小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2月21日,该物业纠纷案件在慈溪法院审结,法院驳回了她们的理由。

  究竟怎么回事呢?许先生夫妇居住的小区,是商住一体式设计,没有设置专门停放电瓶车的区域。每次下班回家,他只能将电瓶车停在小区外的店面房门口,可没过多久,车子就被偷了。许先生认为,车子被偷,是因为小区规划的“硬伤”,才导致电瓶车无处停放,且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外,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过高,电梯经常出故障,而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维修,也是其拒交物业费的主要原因。

  但法院认为,许先生称其电瓶车被偷要求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这不在本案审理范围,许先生可另行起诉。而许先生停在小区外的电瓶车被盗这一情况是否属于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事由,需结合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具体分析。法官告诉记者,从许先生及物业公司的诉辩主张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看,小区内没有设置电瓶车停放车位,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时规划的,在小区建成并交付后,房屋买受人已知道这一情况,这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同时,物业服务合同也未约定物业公司对住户在小区外停放的电瓶车有安保义务,所以许先生以此归责于物业公司服务存在问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电梯等共用设施的维修,需由相关专业维修人员操作,考虑到电梯故障会给高层业主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物业公司应尽到及时联系维修人员并落实维修事宜的义务,在服务上虽需进一步改进,但许先生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物业公司因缺乏资金而影响以后的服务质量,继而损害其他已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该案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是由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取得该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收费标准在综合考虑成本等因素确定并经市物价局核准备案的,且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知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因此,许先生对于物业收费标准过高的答辩意见也不予采纳。

  最后,许先生夫妇支付了拖欠近一年的物业服务费4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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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铮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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