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地铁不能携带宠物、充气气球,擅自在轨道交通上张贴涂写的要罚款,轨道交通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记者昨日从市客管局获悉,《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这是我省首个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自2014年5月30日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开通试运营以来,我市已相继开通1号线全线和2号线一期,总运营里程达74.5公里,初步形成了轨道交通“十”字骨架,到2020年,轨道线网运营总里程将达到157.3公里。目前,轨道交通已成为我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
《条例》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运营组织管理、运营服务管理、运营安全管理、运营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在运营组织管理方面,《条例》对轨道交通运营设定了一些人性化服务的措施,强化了轨道交通接驳换乘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如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进度,保障轨道交通与公共汽车、公共自行车等换乘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例》同时明确了试运营的时间界限,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超过三年;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试运营期满,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正式运营。明确了轨道交通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
在运营服务管理方面,《条例》提出优化服务,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备时应当保护乘客隐私,需提供遗失物招领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从事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包括擅自在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等;擅自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设摊经营,兜售,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由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元至200元罚款。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在车厢内饮食等,但婴儿饮食除外;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躺卧、收捡废旧品等;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禁止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禁止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禁止携带有严重异味的物品进站、乘车等。
在车票方面,《条例》规定乘客有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相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如果轨道交通因设备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15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免收票款或者向乘客退还票款。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