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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酒驾仍乘坐 受伤乘客也担责

2017-02-15 12:02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路余 许波涛

  随着近年来醉驾入刑,“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观念渐入人心。但是,总有少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抑或对乘坐酒驾车辆的危险性和法律风险认识不够,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

  2016年3月6日晚,男子小政(化名)与几个朋友一起为好友庆生。唱歌喝酒至夜半,几个人又转去吃夜宵直至7日凌晨2时。散场时,小政虽然喝了酒,但执意要开车送其中5个人回家。没喝酒的女性友人菲菲(化名)表示可以由她来开车,但最终没拗过小政,6个人一同上了车。没想到,突发意外,车辆冲出路外与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小政和副驾上的菲菲死亡及部分通信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后,交警认定驾驶员小政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菲菲则承担本次事故自身伤害的次要责任。

  而且,小政发生事故的车辆是向其姑妈暂借,车辆注册登记的所有人是其姑妈长居外地的女儿小罗。事发当天其姑父代为处理事故,给了菲菲父母5万元。

  车是借的还是酒驾,索赔何去何从?

  2016年11月,菲菲的父母将小政父母、车辆所有人小罗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庭,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向保险公司及小政父母索赔约90万元,小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小政系酒后驾驶,不属于车上人员座位险的理赔范围,并就特别提示条款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所以拒绝理赔。小罗的代理人则辩称,小政具有驾驶资质,车辆状况良好,小罗的母亲将车钥匙交给小政时,小政未饮酒,且死者菲菲明知小政饮酒存在极大危险而自愿乘坐,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因小政系酒后驾驶,且保险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所以对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车主小罗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驾驶员小政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菲菲承担本次事故自身伤害的次要责任,故小政父母应在小政的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原告所受损失99万余元中的90%,即89万余元。

  “司机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乘客在明知司机是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仍乘坐,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也有责任。”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市民朋友切莫心存侥幸,既要自己杜绝酒驾,对乘坐酒驾车辆的危险意识也应提高,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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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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