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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规定 自然灾害应急避险可强制转移群众

2016-12-22 07:07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林丽娴

  浙江在线12月22日讯 (浙江在线记者廖小清 通讯员林丽娴)在自然灾害中,一些群众不愿撤离危险区,是地方党委、政府在抗灾时最为无奈的事之一。今后,这一情况有望得到解决。12月21日在杭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草案)》。该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在自然灾害中,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此举意味着,我省将在全国率先围绕自然灾害的应急避险制订详细而明确的地方性法规。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山区面积广大,地质环境复杂,气候异常多变,是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等各类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面对自然灾害,我省积极应对、科学处置,但仍然产生了不少伤害和损失。据统计,全省近5年来因自然灾害死亡149人、失踪8人。

  “有关法律、法规对情况紧急时,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部分受自然灾害威胁的人员对自然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缺乏科学认识,心存侥幸、麻痹大意,甚至消极应对,拒绝转移或者擅自返回危险区域,致使其自身和应急抢险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对全国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避险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在吸收上位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制订这一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规定,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预警等级和预警范围,根据必要、及时的原则,依法组织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及人员,并妥善做好临时性安置工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易受自然灾害危及人员应急避险工作。

  针对部分群众不支持和配合转移的情形,决定草案特别强调:易受自然灾害危及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对妨碍应急避险转移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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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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