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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非法电鱼,将负刑事责任

2016-11-03 16:36  来源:景宁县人民法院 景轩

  我国渔业法和刑法对非法电鱼行为明令禁止,严重的甚至面临刑事处罚,尽管如此,依然有不少人铤而走险。

  2016年5月19日,鸬鹚乡村民张某带着电瓶、升压器等设备到鸬鹚殿外的河段电鱼。半个小时后,接到群众举报的派出所民警和渔政执法部门赶到了现场。

  日前,张某已被县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对内陆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的保护。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全市江河、水库等一切天然水域和国有水域实施禁渔,在禁渔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法官提醒:电鱼会对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按照刑法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犯罪。近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6起,判决1起,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保护好畲乡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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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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