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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停车时撞死儿子 保险公司赔偿56万

2016-10-17 07:19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 黄伟 通讯员 苍轩

  #!time!#苍南一名男子在停车时,不慎将自己儿子撞死,因为车辆保了三责险,就在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死者系被保险人家属而拒绝赔偿。近日,该案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6万元。

  停车不当撞死儿子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去年12月24日晚上10点多,苍南男子章东(化名)驾车行驶至苍南县钱库镇某路段临时停车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到刚下车走到车前的妻儿两人,导致儿子小涛(化名)当场死亡,妻子林美(化名)受伤。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章东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2.2万元的强制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事故发生时,处于上述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悲痛之余,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的母亲林美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误工交通损失费等共计61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死者是原告林美的儿子即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属于商业险的责任免除范围。

  因索赔无果,林美将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1万元。

  死者属“第三人”?是否属于免赔范围引发争议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事故的发生赔偿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三者险的免赔范围”展开激烈辩论。

  保险公司提供了双方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指出其中一款的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林美的儿子即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属于商业险的责任免除范围。

  林美一方则认为,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而且投保单上的签字不是原告的笔迹。就算是原告所签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免责条款没有生效,拒赔是不成立的。

  保险公司一审败诉经调解支付56万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其内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且在订立时未与原告协商,应属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该案中,受害人小涛死亡造成的损失与其他“第三者”并无不同,保险公司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内容将受害人小涛剔除“第三者”范畴,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有关补偿的基本精神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应属无效条款,即使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也不能免除其理赔责任。

  据此,苍南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额61万元。但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与原告自愿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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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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