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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 乌龙 邻居上门来讨要

2016-07-28 07:23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 黄云峰

  #!time!#住了9年,不是隔壁新住户打官司,还不知道自家一直在用的阳台登记在邻居名下。为追讨产权证上这个“消失的阳台”,平阳周某夫妇将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平阳住建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隔壁邻居的原房屋所有权登记。

  平阳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平阳住建局撤销该住户隔壁邻居的原房屋产权登记。

  “你家用的阳台登记在我家名下”

  邻居上门要阳台,周某夫妇大吃一惊

  去年8月,平阳人杨某夫妇购买了平阳昆阳解放街一小区某幢161室房屋并装修。装修人员在看房产证时,发现按证显示,162室使用的阳台是属于161室的。该阳台位于161室所在楼房6楼东南面,长3.5米,宽1.5米。

  杨某夫妇随即上门要求162室房主周某夫妇归还阳台。周某夫妇大吃一惊,他们从2007年入住以来,这阳台一直归他们家使用,怎么会归161室呢?

  交涉无果,杨某夫妇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阳台归他们所有,要求周某夫妇停止侵权。

  “当年房管部门错把阳台登记给161室”

  周某夫妇要求撤销该房屋产权登记

  得知被“161室”起诉,周某夫妇也不示弱。他们说,房产证上确实显示阳台归161室,要把这事搞清楚必须从当初的房屋产权登记入手。于是,周某夫妇也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阳台计入161室房屋面积系登记错误,请求撤销平阳住建局对该房屋产权登记的行政行为。同时,他们将161室原房主邓某和现房主杨某夫妇列为第三人。

  周某夫妇称,2007年,他们根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获得162室房屋所有权,于2008年12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根据房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图纸,162室客厅与涉案阳台间的门户在该房产工程竣工验收时就已存在,他们未作任何改动。而161室与该阳台以墙体相隔,仅卫生间上方有个小气窗与阳台相通,并没有其他通道或门户。所以,无论是从初始设计、使用现状,还是建筑合理性来讲,该阳台都应归他们所有。

  “测绘结果显示属于161室,房开销售时也把阳台作为161室一部分”

  平阳住建局称登记行为程序合法

  平阳住建局方面辩称,2008年3月,平阳当地一房产测绘公司对该住宅楼分户测绘,测绘结果将涉案阳台计入161室房屋面积。房开公司在销售时也是将涉案阳台作为161室一部分出售给原房主邓某、王某,阳台面积所涉价款也是由该两人支付,因此该阳台应计入161室房屋面积。

  另外,原房主邓某、王某于2011年1月向原平阳县房管局(2011年12月,平阳县房管局被撤销,其职能由平阳住建局继受)申请对161室转移登记,并提供产权调换协议等必要的申请材料,原平阳房管局收到登记申请后,依法审查,并询问调查,最后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至于周某夫妇主张的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并不是原平阳县房管局在办理被诉转移登记时应审查的内容。所以,涉案阳台权属关系清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我买房时不知道阳台归属,看了房产证才发现归我”

  161室住户称,登记与初始设计不一致,不能否认登记合法性

  161室现任房主杨某承认,他在购买161室前曾到现场查看,但不知阳台的权属情况,之后查看房产证时才发现涉案阳台应当归161室所有。

  杨某夫妇说,该阳台的通道及使用现状并不能判断阳台的权利归属。从建筑外部整体上看,该阳台位于161室卫生间外部,卫生间与阳台之间有一窗户,可通过阳台看到卫生间内部情况,从配套合理性及生活隐私方面讲,该阳台理应属于161室组成部分。登记情况与初始设计图纸不一致,只能说明开发商初始设计存在失误,不能否认当初产权登记行为的合法性。

  据法院查明,涉案阳台所在住宅楼的设计施工平面图及竣工图显示,该阳台与162室客厅之间有一门户,与161室卫生间之间为一窗户,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通道,涉案阳台一直由162室房主周某夫妇实际占有、使用。

  “阳台设计之初就是计入162室的,测绘公司测绘时搞错了,计入了161室”

  项目拆迁方与代建商陈述乌龙始末

  该住宅区系平阳一拆迁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庭审中,该项目的拆迁方平阳某投资公司和代建商温州某房开公司均出庭陈述了该小区产权登记经过。

  代建商称,该小区房屋设计方案是他们委托第三方设计,设计之初,涉案阳台门户就是开在162室的,分户测绘结果是由他们委托平阳一房产测绘公司测绘,之后将测绘结果提交给原平阳房管局作为产权登记依据。

  拆迁方称,涉案阳台在设计之初,确实计入162室,应该出售给周某夫妇。项目竣工验收后,代建商委托测绘公司测绘,分户测绘结果将涉案阳台计入了161室面积内。虽然他们是拆迁人,但不具备测绘专业知识,在未得知测绘结果错误的情况下,即将测绘材料提交房屋登记机构。拆迁方表示,涉案阳台登记在161室原房主邓某、王某名下,属测绘及登记错误。

  拆迁方还说,161室、162室,当初购买支付的房价均以测绘结果结算,所以,161室原房主邓某、王某支付的房价已包括了涉案阳台。原产权登记后,161室原房主邓某、王某和162室周某夫妇也未发现这个问题,一直相安无事。

  这个错误到底由谁造成?拆迁方称,平阳住建局作为房屋登记机构,对测绘报告具有专业的审查职责与能力,应该在登记产权时审查出这个“错误”。

  法官告诉你

  房屋登记部门明显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住宅小区作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成套型住宅楼,建成之初以幢为基本单元进行初始登记之后,即按套分别转移登记至各安置对象或买受人名下,该转移登记除了房屋权属的转移之外,其登记单元亦作出了变动,即从幢变更为套。所以,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作出核准登记时,应尽到比一般转移登记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

  涉案阳台在建设设计之初附属于162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至今,其最初的建筑设计方案关于该阳台的内容均未变动。该设计方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审查的内容,即使该建筑设计方案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亦需通过设计的变更和重新许可予以调整,测绘部门或房屋登记行政部门无权在房产登记过程中直接对建筑设计方案中已确定的套型作出调整。

  被诉登记行为认定涉案阳台的权属应登记至161室原房主邓某名下,是基于测绘部门的测绘及房屋登记部门的核实。而原平阳房管局仅依据与工程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及交付使用现状不符的测绘结论,认定涉案阳台归161室所有,明显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所以,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涉案阳台归属于161室原房主邓某、王某,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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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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