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李某婚前在余姚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付完首付款后向银行按揭贷款60万,随后办理了该商品房的房产证、土地证和契证。几年后,李某与赵某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最近,李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关于商品房的分割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李某认为这是婚前购买的房产,且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是他的个人财产,与赵某无关。而赵某认为两人在婚后共同偿还房贷,除去商品房的首付款及前几年李某个人偿还的贷款,剩余部分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李某与赵某决定前来市公证处咨询该房屋的分割问题。
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向赵某与李某解释了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李某与赵某就该房屋达成协议的,就按照协议确定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李某与赵某对该房屋的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该不动产应为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向银行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随后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契证后,李某与开放商的购房合同关系就结束了。根据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此时李某已经取得了商品房的所有权。此后只存在李某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只能说明房屋设定了抵押,李某在行使房屋的所有权时受到了限制,但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并且李某与赵某在婚后并没有对该商品房的归属进行约定,因此,商品房作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仍属于李某所有,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延续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也不因李某与赵某两人共同还贷,赵某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李某和赵某要离婚,赵某所拥有的权利只是能要求李某返还已付的银行贷款及利息,并不是分割房屋的所有权。
听完公证员的解释后,赵某表示原本以为自己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要离婚了,还是能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而现在只能接受李某将先前偿还的银行贷款及利息返还给自己,并接受李某的补偿了。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