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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制度有了条文规定

2016-06-29 07:35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冯瑄 通讯员 陈晓众

  #!time!#记者昨天从市环保局获悉,即将实施的《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制度。发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破坏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单。

  早在2014年,我市就通过了《宁波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其中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是三级黄色、二级橙色和一级红色。

  经监测预测,市区未来1天AQI日均值在201-300之间,启动黄色预警;启动橙色预警的标准为预测AQI日均值在301-400之间;当预测AQI日均值达到401及以上时,启动红色预警。和其他城市相比,宁波预警的标准更为严格,当未来1天的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测日均值超过200即可启动。

  当时,预案制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了健康防护、建议性污染减排、大气质量改善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4类。其中,3个等级的应急响应举措均有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如中小学、幼儿园在III级、II级预警时停止室外活动,在I级时则实施停课,企事业单位在I级预警情况下则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如果监测预警机制不健全,就会加重大气污染程度。”市环保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建立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的基础上,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制度作了相应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大气污染,缩短重污染天气的时间。”

  记者注意到,条例列出了许多细节。比如,“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各自的行动方案”。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通知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具体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危害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将把大气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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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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