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吴某驾驶的车有保险,发生事故后,虽然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却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2892.26元。法院判决吴某应该赔偿这笔钱给保险公司。
去年3月15日,吴某在驾驶证被扣留且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主为张某的小轿车在余姚市阳明西路与冯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方向失控并与沈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后吴某驾车逃逸。
该事故造成冯某和沈某受伤、三车受损。经余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冯某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太保余姚分公司应向冯某支付赔偿款61274.65元。
太保公司余姚分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向吴某以及车辆的车主张某追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支付太保公司赔偿款42892.26元、张某支付赔偿款18382.39元。
保险公司起诉的理由是,交通事故发生时,吴某因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已被扣留,在这种情况下驾车行驶,保险公司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吴某追偿。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余姚法院的法官表示,吴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在驾驶证被扣留且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太保公司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进行追偿,而张某是吴某的朋友,在知晓吴某驾驶证被扣12分的情况下仍借车给吴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所以,法院认定,吴某对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受害人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太保公司余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