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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进一步放宽

2016-03-08 06:43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记者 方臻子 通讯员 刘华煜

  浙江日报 讯记者从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自住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杭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又称杭十条)文件精神,自2016年3月7日起,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对于二手房,新政一方面放宽了贷款年限,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加房龄最长年限由40年放宽到50年。同时,新政调整二手房贷款首付比例。今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为二手房,房龄为5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房龄为5年以上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为20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政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政策。

  “以前,在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还清后,买新房时可享受首套政策,但买二手房就不执行首套政策。现在,无论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都可以享受首套政策。”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信贷科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在放宽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方面,对在杭州市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杭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其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办理程序等执行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新政旨在落实‘杭十条’中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保障的内容,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该负责人说,“今后,只要在全国范围内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杭州市范围内的住房,都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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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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