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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神药 成本两毛
安吉10名“微商”被判刑

2016-02-26 09:28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通讯员 金铭乐 袁霞 记者 王庆丽

  #!time!#眼下,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网络营销,推销各类产品早已屡见不鲜。但是,安吉一对夫妻却打起了这种新型销售方式的主意。他们首先通过网上销售平台廉价购入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胶囊”,冠以“中药减肥丸”,随后在微信、微博上销售并发展下线,非法获利100万元。

  2月24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广受关注的“微商”涉罪案一审宣判,对10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00万元至1万元不等。

  2014年3月,朱某与妻子刘某通过某网上销售平台,结识上家何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得知何某可提供“减肥胶囊”,每粒只需0.19元,瘦身效果显著,可惜都是散装。于是,夫妻二人想出由自己包装后再高价转卖的“生意经”。

  2014年3月至8月期间,朱某夫妇将从上家何某处购买的60万粒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批准文号的“三无”散装“减肥胶囊”,按照每包30粒进行包装,并贴上标签标注上“中药减肥丸”以及用法、注意事项等字样后,通过微信、微博等媒介广告宣传上述包装完成的胶囊型“中药减肥丸”具有治疗功效,同时不断招收下级代理商。

  朱某夫妻通过微信、微博,以每疗程2包按140元至320元不等的价格向下家刘某某等人销售,共计销售上述“中药减肥丸”约55万粒,销售金额约120万元,非法获利约100万元。

  刘某某以每疗程2包合14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从朱某夫妇处购进上述“中药减肥丸”共计6万余粒后,在明知上述“中药减肥丸”不是正规厂家生产,而是上家自行包装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牟利,仍通过微信等方式描述已经亲身体验具有减肥疗效进行广告宣传,以每疗程2包合22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向周某、吴某、黄某、彭某、曹某、李某、李某某等人销售,并招收下级代理,共计销售金额20余万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

  周某、吴某、黄某等7人中,3人为80后,4人为90后,都是善用网络的年轻人。他们从刘某某处购进上述“中药减肥丸”后,在明知不是正规厂家生产、也不明确胶囊成分的情况下,同样通过微信等方式描述已经亲身体验具有减肥疗效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广告宣传、销售。周某销售1.8万元;吴某销售1万余元;黄某销售4万余元;彭某销售3万元;曹某销售3万余元;李某销售8000余元;李某某销售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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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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