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城镇网 > 城市天天说 正文

温州豪宅楼盘虚假广告被罚 房开不服状告监管局

2015-10-16 13:59  来源:温州网 张银燕

  #!time!#温州市区瓯江路,有着不少高大上的楼盘,以“温州近年来江景景观资源最为丰富”著称的“时代滨江”是高品质豪宅之一。

  两年前,这个楼盘颇受购房者青睐。

  昨天,时代滨江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楼盘开发商以原告的身份出现在鹿城法院的法庭上。

  今年6月,开发商因发布“楼盘绿地覆盖率高,买房赠送面积”虚假广告,被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一张行政处罚罚单,罚单金额达86.6万余元。

  开发商不服处罚,向鹿城法院递出一纸行政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

  ◆曾经的时代滨江——

  平均每平方米4万元

  开盘2小时实现清盘

  时代滨江位于市区瓯江路,开发商是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许多市民眼中的豪宅。

  2013年,该楼盘有着辉煌的一面,因为地理位置优越、广告语吸引人,受到许多购房户的关注。

  根据当年媒体报道,2013年5月20日晚,开发商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一楼举行产品品鉴会,1500多个座位座无虚席。

  据推介会介绍,时代滨江践行“一切以江为中心”的设计理念,约70%超大采光面,270度全景观视野,是温州近年来江景景观资源最为丰富的项目。

  当年6月5日,时代滨江在万和豪生大酒店举行开盘仪式。根据媒体报道,那天共有357套房源出售,2458人报名,每平方米均价过4万的项目,在短短2小时内实现了清盘。

  ◆如今的时代滨江——

  252名业主一纸举报

  因虚假宣传被罚款

  房子卖光了,本是一件开心事,但是时代滨江的业主并不高兴。

  因为,不少业主在签订合同后发现,现实中的时代滨江,与2013年5月20日产品品鉴会上介绍的并不一样。

  去年1月9日,时代滨江252名购房户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实名举报信,要求对该楼盘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当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证实,时代滨江开发商——时代集团大地房开于2013年1月开始印制、分发的2907本楼盘楼书中,将该楼盘的西南角方向应为安置房建设用地,却用绿色植物标示。

  另外,在产品品鉴会上,时代集团大地房开以楼盘的“望江”户型为例,宣称137平方米的“望江”户型,全赠送面积达25.19平方米,而结构图上标示为书房图样(全赠送12.44平方米)的位置,经过相关测绘公司比对,实际上是U字型镂空。

  鉴于这两点,今年6月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时代集团大地房开的楼盘楼书及产品品鉴会上的部分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对房开处罚86.649万元。

  收到处罚单后,时代集团大地房开不服,遂向鹿城法院起诉,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

  昨天下午2点50分,鹿城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就楼盘绿地覆盖率、买房赠送面积、产品品鉴会是否属于广告等问题,时代集团大地房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激辩。

  ◆争议焦点一

  楼书宣传:

  楼盘外西南角安置房变绿地

  房开:这个地块虽然现实中是安置房用地,但我国法律对于楼书制作、周边安置房用地应如何标示没有相应强制性要求,且该安置房建设用地位于时代滨江规划红线外,不存在楼书中楼盘西南角应为安置房建设用地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局:房开公司明知安置房在楼盘红线外,当属其他项目范畴,却在楼书中用虚构的绿地作为形象衬托其开发楼盘的周边环境,他们“美化”楼盘的用意,是在误导消费者。

  ◆争议焦点二

  产品品鉴会宣传:

  “望江”户型所赠书房面积是否存在

  房开:产品品鉴会上,我们对“望江”户型所赠书房的标示,不存在与事实不符。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能把品鉴会与其他宣传内容割裂,我们曾明确写了“标注面积仅供参考”,意在强调相应空间具有技术上的可拓展性。另外,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查的“U字型镂空”并不存在技术上无法改造为书房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根据测绘公司检测的“望江”户型所标示的书房位置,实际为一U字型镂空,如果房开对其进行技术改造,就属于违章建筑。因此,房开将镂空位置标示为书房,不但不真实不准确,还明显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争议焦点三

  发布楼盘楼书、组织品鉴会

  是否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广告

  房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书称,我们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但实际上,我国《广告法》未将楼书、品鉴会纳入“广告”进行调整。我们认为,楼书和品鉴会应该属于宣传资料、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范畴,把我们界定为“广告”毫无依据,适用《广告法》进行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的形式不仅限于电视、期刊、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任何用于介绍商品或推销服务的传播途径,都属于广告的载体。房开向消费者发放楼书、举办产品品鉴会,就是通过这种载体,传播、推广自己的楼盘从而达到销售的目的,就是属于广告的范畴。

  252名举报购房户有19名未达成和解

  昨天,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252名联名举报的购房户中,已有233名与房开达成了和解,尚有19名购房户未达成和解。

  法庭上,19名购房户委托了业主代表和律师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他们一致认为,房开发布的广告必须真实,房开通过楼盘楼书和品鉴会发布宣传内容,如果不真实,必然属于虚假广告。

  下午5点40分,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微信分享 关注浙江城镇网微信
编辑:李选

相关阅读

城市观察

【城镇观察】创建“美丽河湖” 浙江打造又一张“金名片”

江南水乡美丽浙江,江河湖泊贯穿城乡。对浙江人来说,故乡的河水是人们赖以生存发展的源泉,更是心中深厚的乡愁记忆。近日,浙江发布美丽河湖建设行动方案(2019-2022年),构建全域大美河湖新格局,以美丽河湖串联起美丽城镇、美丽乡村、美丽田园。

Copyright © 1999-2021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