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为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温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出了《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界征求意见。根据该《意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望在保留人事关系的同时下海创业。
在校大学生今后还有望休学创业,并获得相应学分。《意见》提出,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
《意见》积极营造宽容创业失败氛围,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此外,《意见》就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残疾人、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提出针对性措施。
征求意见稿摘要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积极实施《温州市市场准入“五证合一”登记暂行办法》,实现“一窗受理、一表申报、一个标准、依法核准、限时办结、一窗发证”。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
(二)落实税收规费的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限额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新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持《就业创业证》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统筹做好
重点群体就业
(三)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贷款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每人1500元。
(二)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用人单位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时,其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1年以后按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四)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
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全市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安排不少于10%的名额面向退役士兵招录。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可给予租金20%的场租补贴,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发展创投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积极推动省级政府性引导(投资)基金在温州设立参股子基金。
(六)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七)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每户5000元标准的创业孵化补贴。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失业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1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