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领域成为时下不少年轻人淘金创业的平台,有人直播美妆,有人直播吃饭,但也有人将直播平台当成“法外之地”,为获得更多直播平台观众打赏赚钱,触碰法律底线。
6月24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被告人周某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周某案发时才23岁,初中肄业,湖北天门人。
2018年8月和9月,被告人周某分别在自己注册账号的“大小姐”和“萌宝贝”APP直播平台,担任平台视频主播,其间有淫秽表演行为,以吸引观众在平台充值后购买虚拟礼物对其进行打赏,并在直播过程中承诺,若观众打赏的礼物价值达到其要求时,观众可以要求加其QQ、微信以索要额外的福利,即发送其本人录制的淫秽短视频供观众观赏,但不再另外收钱。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向林某、黄某通过QQ发送视频,其中有32个属于淫秽物品。
“我受了这些打赏的迷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现在才知道自己做了错事,我保证以后不会触犯法律”。法庭上,瘦小的周某留下了后悔的眼泪。
鹿城法院认为,网络平台打赏的礼物一般带有现金性质,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综合周某归案后的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涉案淫秽视频已经被收缴。法官提醒,直播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主播更不是法外之人,切莫为了获得金钱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