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洪某持盖有“**市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证明章”的离婚协议书档案复制件,到某公证处进行财产公证,拟转移本属于其女儿的房产。公证员到该市档案馆核对档案原件,发现复制件与原件不符。真实离婚协议书中“离婚后该房屋归女儿所有”的内容,在洪某提供的档案复制件中被改成了“离婚后该房屋归男方所有”。洪某因涉嫌伪造档案被该市档案局立案调查,经公安机关鉴定,复制件上所盖公章也系伪造。因洪某伪造的档案数量为1件,且未对档案原件造成损害,转移房产权属目的未达成,该市档案局对洪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档案具有关联性,相互佐证,环环相扣。自作聪明的伪造档案复制件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