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造档案非小事 违法行为终受罚

2017-08-24 10:21:58 来源:浙江在线 

  2007 年10 月,北京市档案局接到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称其在为王某办理正常退休审批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个人档案存在问题。举报人认为,档案中有关王某在本市某大学工作的履历部分系伪造。动机是通过伪造在本市某大学的工作经历(事业单位工龄视同社保缴纳年限),获得足够的连续工龄,办理正常退休。2007 年11 月,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06 年5 月,本市某大学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左某为该单位校办企业职工王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在没有任何原始工作经历记载材料证明的情况下,为王某补办了1993 年至2005 年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伪造了王某在该校总务处和后勤集团的工作经历,并将其转入王某的人事档案中。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市档案局分别对学校和左某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jpg

  点评:档案凭证价值主要来源于其原始性、真实性。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破坏了档案的价值,是档案违法行为。

微信分享 关注浙江城镇网微信
编辑:王铮铮
Copyright © 1999-2021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