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章某因不满某市区人民法院某法庭对原告汪某诉其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判决结果,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遂起意盗窃该案卷宗。2004年9月某日上午,章某来到该法庭,乘法庭工作人员尚未上班,办公室无人之际,上楼溜进案件承办法官办公室,将放置于抽屉中的原告汪某诉其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卷宗盗走,藏放在其岳母家中。案发后,该卷宗已被追回。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其行为已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案发后,章某能自愿认罪,卷宗也已追回,且家属又代为支付了原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赔偿款,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窃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盗窃案卷的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点评:为逃避民事责任盗窃案卷档案,不但无法逃避义务,反而罪加一等,触犯了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