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平时喜欢收集一些文物、档案资料等。2011年6月,杨某以查找资料为名,找到本县档案局综合股股长黄某。考虑到对方是查找资料,黄某未多想便同意杨某进入该局档案室查找资料。然而,就在黄某离开档案室后,杨某趁机将《中山丛书》两本及《民国三十二年告同胞书》、《修江报》各一本等档案资料盗走带回家中。2011年11月,该县档案局局长孙某查找资料时发现少了上述档案,黄某当即想起了杨某,认为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立即找到杨某的妻子,并在杨某家中找到了被盗的档案资料。庭审中,杨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趁无人之机,将国有档案带回家中,其行为已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杨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未造成损失,可从轻处罚。该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窃取国有档案案,一审以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拘役3个月。
点评:以查找资料为名,盗取国有档案资料,却没想到自己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