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自视觉中国
浙江在线-杭州频道5月1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霍翟羿 通讯员 徐志刚)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是杭州的城市名片之一,杭州66.83%的森林覆盖率更是稳居全国省会和副省级城市首位。一直以来,杭州相关部门也致力于维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5月13日上午,在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萧山区林业水利局与赵某等7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这是浙江省完成的首例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2017年11月23日到2017年12月25日,赵某等7人以营利、食用等目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共同导致5只猫头鹰被宰杀死亡的结果。7人当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7.5万元。
现场,萧山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说,赵某等7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接下来,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该刑事案件。
这个“全省首例”的意义在哪里?
“2018年起,全国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以来,破解了不少“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但在对违法行为造成的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损害、生态环境的损害如何赔偿方面还是空白,虽然相关文件作出了规定,却没有实际案例。
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要赔偿,怎么赔?赔多少?
这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可以说作出了一个明确的示范:赔偿磋商全程严格按照2018年5月出台的《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由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共同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落实了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完善了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
“这是一个成功的开始。”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接下来,相关部门还会进一步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野生动植物领域内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