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频道11月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梦月 通讯员 季轩)记者11月8日从杭州市作风办获悉,近日杭州重新修订出台了《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从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和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规定。新版《问责办法》修订出台,被党员干部称为是对效能问责的“加码”制度红线,绑住了“任性的权力”。
问责对象实现“全覆盖”
首先是问责对象。杭州市新修订的《问责办法》结合基层实际,将问责对象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向基层延伸,为所有履行公务的人员套上了“紧箍咒”。现行办法适用范围覆盖到五类人群,既涵盖在职人员,也包括借调(挂职)和聘用人员,实现了问责对象的全覆盖。
问责情形聚焦“三不”
其次是追责情形。主要针对违反作风效能问题需要追责、但未够上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形,重点聚焦“三不”(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问题,实现与现行党纪法规的有效补充。问责情形主要有四大类:不履职(为官不为、推卸责任);不正确履职(为官乱为、用权任性);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办事拖拉、敷衍塞责);违反纪律作风规定(为官不正、形象不佳)。
问责过程宽严相济
第三是问责过程。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新修订的《问责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既依纪依规又实事求是,一方面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另一方面鼓励改革、宽容失败,让问责更加入情入理、符合实际,体现宽严相济导向。
比如在问责从严上,要求“受到问责的党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与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的有关要求有效衔接;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问责的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而对于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的《问责办法》新增了“符合容错免责有关规定的”,作为可以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并明确对经研究予以免责的对象,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
同时,新《问责办法》还取消了原《办法》“结果运用”中的部分过严条款,如“受到批评教育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等。此举有利于各级党组织更好地抓早抓小,推进问责常态化。
问责办法调整为6种
第四是问责方法。新《问责办法》调整了问责方式,将原有的7种调整为6种,分别为批评教育、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这6种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同时规范了问责程序,按照问责受理、调查、决定、执行、复核申诉等五个环节分别作出规定,特别就诫勉的程序和影响期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确保了程序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为避免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跑偏、走样,新修订的《问责办法》要求“各地具体意见、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规定”,删除了原《办法》中“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