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男子吕某给朋友作担保,结果到期后,朋友不还钱,他只好先向银行偿还本息20多万元。过后,他向朋友讨回这笔钱,朋友再三推脱。无奈,吕某将其告上法院。近日,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
吕某跟罗某原是朋友。2014年1月,罗某在玉环一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额度5万元。因罗某没在正规单位上班,办理信用卡需要一名担保人,罗某找吕某为其担保,吕某答应了。2015年5月,罗某又向该银行借款15万元,作为朋友的吕某再次给罗某担保。
吕某讲情义,信任朋友,可罗某并不讲信用。信用卡到期后,银行几次催讨,罗某都不还钱,于是银行找上吕某,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不久后,银行再次找上吕某,要求偿还那笔15万元的借款本息。
2016年6月、7月,吕某履行担保义务,向银行偿还了20.97万元。之后,吕某便向罗某催讨该笔款项。可没想到的是,罗某赖账不还钱。2017年5月,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朋友偿付20.9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为罗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银行借款和办理信用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他们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院判令罗某偿还吕某借款本息20.97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办案法官提醒:生活中,不可碍于“情义”随意签字。“为人担保不是签个字就完事,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给人担保前,要考虑清楚,慎重决定,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