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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说好工资3300元 绍兴陆女士吐槽:干了12天凭啥只给500元

2019-03-20 15:46  来源:现代金报 

  说好的试用期月工资3300元,上了12天班后觉得不合适走人,公司却只肯结算500元。前两天,市民陆女士吐槽前东家的不厚道。

  “应聘时说偶尔上通班,入职后却是每周必须上一次,我吃不消才不干的!”她坦言,离职前未提前告知老板是她的不对,但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工资吧?“《劳动法》不是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吗?他们这样算不算违法?”

  陆女士与公司经理的聊天记录 受访者供图

  市民报料

  试用期工作12天离职,为何结算500元工资

  陆女士是绍兴嵊州人,今年36岁,在宁波生活已有好些年。今年过完春节,她到鄞州区一家电商公司应聘淘宝客服的岗位,主要是销售男装。试用期每月3300元,单休,转正后还有业绩提成,而且公司离家只有5公里,上下班方便。于是,2月中旬她便入职了,当时仅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一寸照片,未签订合同。

  “面试时说,以后偶尔要上通班,具体看销售情况。”陆女士说,她之前在其他公司做过淘宝客服,“通班”的意思是早班连着晚班一起上,但这种情况毕竟少,以前一年到头也就碰上一两次。

  结果工作到第二周,经理通知她以后每星期要上两个通班,时间在周一和周六。“从早上工作到晚上,期间只有1小时的午休,我要是一开始就知道是这工作强度,肯定不会来!”她觉得委屈,便跟经理提出能否少上通班。

  经理的解释是,上两个通班,也是为了让她早点独立,提前转正,既然不能接受,那每周一个通班还是必须要的。

  陆女士接受了这个方案,可在工作12天,上了三个通班后,她觉得身体实在吃不消,于是便在3月5日一早通过微信跟经理辞职,当天没去公司。

  “我知道这样做欠妥当,可后来提到工资结算,一开始说给300元,后来老板在电话里把我指责了一顿,才加到500元。”对此,她愤愤不平。按照试用期的工资来算,月休4天,12天怎么也得1500元吧?

  由于她不能接受公司克扣工资的做法,12天的工资至今未结算。

  公司回应

  她说走就走,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谁赔?

  昨天下午,记者通过陆女士提供的电话联系到该公司的沈经理。得知记者为此事而来,他也是满腹的牢骚。

  有关通班的说法,他并不认可陆女士的说辞。“上多少个通班确实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都是事先讲清楚的,每周一个通班是肯定要的,公司其他淘宝客服也是这样的啊。”

  那按照试用期3300元的月工资,工作12天,为何只能结算500元呢?对此,沈经理坦言,由于她说走就走,对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我们公司小,那会儿刚过完年,招工难,淘宝客服总共也就两三个,她说干就不干,对我们影响很大!”他跟记者说,陆女士无缘无故地辞职,当天早上就是在微信里告知,人就不来了,他只能找人顶班,付了加班费。本来人手刚刚好,她一走,工作接不上,后来还不得不花钱在招聘网上招工,至今未招到人。

  “人要有担当,

  至少得提前3天跟我说吧?”

  因入职时没有书面约定,可申请劳动仲裁。

  对陆女士和沈经理而言,站的立场不同,自然都觉得自己是在理的,那么这起劳动纠纷到底孰对孰错,该怎么妥善处理?不妨听听宁波市人事劳动仲裁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说法。

  “一些工种的特殊性决定了要上通班,比如保安之类的,但大多用人单位实施的是标准工时制,也就是一天工作八小时,这家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要看他们是否在人力社保部门就执行特殊工时制做过行政审批,如果是执行特殊工时制,并且在合同中做出约定,那就另当别论了。”

  采访中,该工作人员也解释,员工若在试用期离职,需提前三日通知,若转正后离职要提前三十日提出。陆女士的做法是不对,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此来克扣应付的工资。

  至于她工作12天,该结算多少工资,要看合同约定,再进行计算。“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当时未签,并不能说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毕竟她干了12天就离职了。”

  由于没有书面约定,若双方协商不成的话,陆女士依然坚持讨要她认为合理的工资,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在庭审中由双方举证,来处理此事。

 

 

编辑: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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