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养狗的人可不少,走在路上经常能看见遛狗的人。
狗狗虽然可爱,但是它们带来的麻烦也着实不少。
据嘉兴市疾控中心数据,仅2017年第二季度,全市犬伤人数就达到了23413人次。
在平时,嘉兴市一直有动物咬伤或抓伤人的案例,甚至因此导致狂犬病发生。特别是嘉兴市近年来流浪狗数量增加,导致发病的风险上升,去年嘉兴市两例狂犬病病例均为流浪狗咬伤所致。
目前,仅市区三环以内养犬数量已超过2万只,未免疫、登记的约有三分之二,犬吠扰民、违规遛犬、犬只伤人、不按期注射疫苗和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等乱象较多。
2007年至2012年,嘉兴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犬类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制保障。
但现有的体制框架已不能满足养犬管理现实需要,全市养犬管理的体制机制弊端亟需消除,日常管理中的一些短板亟待弥补......
一些纠纷也因此而产生,不少嘉兴市民对此是非常头疼的,但最近,一则好消息到来...
近日,嘉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现已经进入第二次审议前的文本修改阶段。
现在由记者带大家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内容吧...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市区重点管理区范围为:东至三环东路、南至三环南路、西至乍嘉苏高速公路、北至三环北路的区域。其他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嘉兴港区管委会确定并公布。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行政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和重点管理区流浪犬的捕捉以及狂犬的捕杀,并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后续处置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犬类疫情的监测、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以及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民政、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捉、捕杀流浪犬、狂犬。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社区)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将养犬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节(绝)育手术。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养犬管理规范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一般管理区内实行免疫制度。
第十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区域内饲养禁养名录中的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养犬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的狂犬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禁养名录中的大型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除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专职看管犬只人员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场所证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办理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明。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犬只,养犬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犬只登记证明和犬牌,并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中心。
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凭犬只登记证明和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办延续登记。
发生犬只登记证明、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第十六条 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
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养犬人未按时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犬只免疫和相关办证登记费用由各级财政保障。鼓励养犬人自行购买宠物饲养责任保险。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社会公德,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二)不得放任犬只狂吠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五)不得放任犬只随地便溺;
(六)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时,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采取收紧犬绳、贴身携带或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注意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五)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呕吐物;
(六)其他不得妨碍他人的行为。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圈(栓)养,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护卫区域,但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第二十一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游乐场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五)其他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犬只,或者出租车驾驶人同意养犬人携带犬只搭乘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即时抄送给养犬主管部门。禁止在住宅小区内新设立犬只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犬只收容中心,收容救助弃养犬、流浪犬和相关职能部门扣押、没收的犬只。
犬只收容中心对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措施,登记造册,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收容犬只的数量。
第二十四条 犬只收容中心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招领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验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个人领养。
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
收容的犬只在发布招领公告后十五日内无人认领、领养的,由犬只收容中心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应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严禁自行掩埋、随意丢弃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另外,管理条例还对养犬可能产生的不规范行为,划分了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没收犬只:
(一)犬只自行出户;
(二)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三)携带犬只外出,未佩戴犬牌、未用犬绳(链)牵领犬只等;
(四)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区域;
(五)自行掩埋、丢弃犬只尸体或混入生活垃圾;
(六)其他不规范养犬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犬只的活动超出其护卫区域,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明、收回犬牌。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弃养犬只、被没收犬只,或者累计被处三次以上罚款的,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记录不良信用,向社会公布,并予以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危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场路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311室),邮编:314050。
联系电话:82521157,传真:82521162。
若要开开心心养犬,要注意以下几点。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征得司机同意的除外)。
出门遛狗务必拴上牵引绳、系上犬牌
遛狗栓牵引绳,这是对养狗人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在享受自己与爱犬欢乐时光的同时,一定不能任由狗狗撒欢乱跑,给行人带来麻烦,甚至伤害。
及时清理狗狗在户外的排泄物
不及时清理狗狗粪便,一方面影响环境和路人,一方面给环卫工人带来不便。所以出门时拿个小袋子,或者带点纸,马上成为一个有素质的“铲屎官”~
阻止狗狗吠叫
养狗难免会有狗叫,白天人们听到几声狗叫不会觉得怎样,但如果晚上吵到邻居无法入睡,就是扰民了。在狗狗吠叫时,主人应尽快控制住,对于爱叫的犬种,做好训练很有必要。
按时带狗接种疫苗
狗狗须按时做各种免疫,不仅是为了狗狗的健康,更是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负责。据统计,国内养犬只有10%的人按时给狗狗注射疫苗,而纽约早已达到了80%以上,这就是为什么国外人很少需要注射疫苗,也是国内被狗咬了就会被要求打疫苗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