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是社会公众对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途径。
但是从近年来凤桥镇纪律受理举报的实际情况看,广大群众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应该向纪委(监委)举报,如何有效举报等问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业务外信访件连年增加,同时,重复上访、越级上访数量也有增长趋势。
为进一步发挥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引导群众依法、如实、有序、有效进行举报,5月18日上午,凤桥镇在镇党群众服务中心开展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宣传。志愿者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解释说明等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纪检监察信访知识。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反映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反映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哪些信访举报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具体如: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刑事案件、劳动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问题,请您依照相关规定向有权管理的职能部门提出。
三、举报人的权利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党纪国法有关规定,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对任何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有权对任何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3.有权对党政机关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4.有权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
5.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询问举报问题的受理情况;
6.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举报人的义务
1.检举举报的问题须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夸大事实,不得诬告、陷害或诽谤他人;
2.应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提供有关线索证据;
3.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反映问题,不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请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4.应遵守和维护纪检监察工作秩序,不得缠访、闹访。
五、举报方式方法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信、电话举报等方式向南湖区凤桥镇纪委(南湖区监委派出凤桥镇监察办公室)进行检举举报。
1.举报电话:0573-83189076
2.来信请寄:南湖区凤桥镇纪委/邮编314007
4.来访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康路105号凤桥镇人民政府 (东楼505室)
六、温馨提示
1.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特别鼓励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
2.如实举报。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诽谤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逐级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受举报。为提高办理效率,请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