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7月16日至20日,洞头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群众行使权力,真正当家作主。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也作出了关于3万人以上人口的城市均需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重要决定。由此,洞头县于 1953年12月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53人。县长盛世樵在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贯彻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根据洞头海岛的实际和面临的形势,增强国防力量巩固海防前线,要发展生产走互助合作化道路,要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会议通过了《关于贯彻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等决议。会议选举产生洞头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长盛世樵,副县长卢加志,第二副县长徐艾程。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架通了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加强了各界人民的团结,使政府联系群众更加密切,激发了各界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夙愿,对推进基层政权建设,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国民经济发挥了重大作用。
根据上级指示,洞头县于1954年1月开始,启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普选工作。成立了洞头县选举委员会,县委指定由副县长卢加志负责选举的有关工作。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调配了5名专职干部。每个区都指定一名党委委员专门负责选举工作,掌握基层情况,定期召开各乡选举委员会主席会议,交流人口调查和选民资格审查情况,建立责任制。各乡镇也组织抽调人员,成立相应的机构,开展选举工作。县委要求各乡镇必须每5天向县选举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选民登记和基层代表的普选工作试点在北沙乡和寮垄乡进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铺开。其他乡镇分两批进行,第一批10个乡镇于1954年3月中旬完成,第二批7个乡镇于4月上旬完成。选举工作首先从人口调查入手,然后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再抄写选民登记表,填好选民证。凡有选举权的公民,均可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后,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候选人的提名及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邀请各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协商,自下而上提出初步候选人名单,然后结合其他会议或登记大会介绍候选人,并交选民小组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召开选举大会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截至1954年4月底,洞头县首届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顺利完成。当时洞头县的总人口为51829人,登记选民共30858人。全县共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9人,其中妇女代表100名,占17.59%;乡镇干部有40人当选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占乡镇干部总数的90%。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各乡镇便陆续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共选举产生正、副乡镇长43人,乡镇人民政府委员119人;还选举产生洞头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9人。代表中,工人代表3名,占5.08%;渔民代表19名,占32.2%;农民代表10名,占16.95%;干部代表14名,占23.73%;解放军代表5名,占8.47%;民主人士(包括知识分子)代表4名,占6.78%;其他代表4名,占6.78%。在全部代表中,妇女代表9名,占15.25%,中共党员代表18名,占30.51%;青年团员代表4名,占6.78%。
1954年7月16日至20日,洞头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53人,因事因病请假6人,列席代表9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长盛世樵所作的《关于半年的工作和今后两个月工作任务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工作报告分三个部分,一是总结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来半年的工作情况;二是讨论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是部署今后工作任务。会议还作出《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选举产生盛世樵、陈正铭为出席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从洞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到洞头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结束,正是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洞头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仅完全摆脱了受压迫受剥削的悲惨处境,翻身作了主人,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而且还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权选举领导人,共商海岛发展大计,充分享受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