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热心市民沈延道向柯桥区档案馆捐赠了清代光绪二年的绝卖山契一份。
所谓“绝卖文契”,是指田产卖出之后,永远不能赎回,称为“死契”。这对卖地人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同时也表明他卖地的决绝态度。而对于买方来说,不必担心对方反悔,尽可放心买地,不用操心对方赎回之事了。
绝卖文契的格式一般是这样的:“立绝卖草契人某某,今将自己名下地一块,共计几亩几分,情愿绝卖于某某名下为业,议定价银多少两,当日如数收清。自卖出之后,任凭买主过户换契投税承粮永远为业,并无纠葛。倘若亲族及异姓人等争执,由卖主一面承当,与别人无关!空口无凭,立此绝卖草契存照。
之后是落款:卖主姓名、买主姓名、中人(中间人)姓名。
然后是成契年月日、坐落地段、长宽及四邻,都写得清清楚楚——以上格式是民国时期的绝卖文契格式,清代的还要更严格一些。清代的绝卖文契一般是木刻印刷,格式固定,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标有“绝卖文契”的契身,二是标有“契尾”的附属物,两者均有才算合乎规范。买卖双方成交后,应立即粘贴契尾,到当地政府登记、过户、纳税。
研究绝卖文契,从中可看到所卖土地数量,可以了解当时农户拥有的基本土地数量,而统计绝卖文契在土地交易中的比例,则可发现当时有多少农户流离失所,还能看出当时的土地价格。
编辑:谢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