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23日讯(通讯员 刘洋)4月16日,“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第一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认为,涉案短视频模板构成“类电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予保护;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判决书显示,2020年2月27日,模板创作人“阿宝”在视频编辑软件“剪映”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只要上传照片,就可生成同款短视频。模板上传的第二天,另一视频编辑软件“Tempo App”就上传了被控侵权的短视频模板。后者的创意、爱心爆炸等视觉效果,均与“为爱充电”相同。
作为剪映及其出品方的拥有者、运营者,深圳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Tempo App的开发及运营者——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通过画面、特效、背景音乐等塑造了一个甜蜜情感故事,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它“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应予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Tempo App传播与“为爱充电”极为相似的短视频模板,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二被告应立即停止在Tempo App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宣判当天,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表示,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进程。与此同时,相关著作权纠纷陆续涌现,如何界定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标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等问题亟待解决。
在本案判决中,相关判定准则得到明确:第一,短视频模板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第二,短视频模板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个性。文章写道,“基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
剪映相关法务负责人介绍,本案判决是国内首次确立短视频模板作品认定、版权保护的司法标准;它不仅维护了剪映的合法权益,也将为整个短视频模板行业的有序发展、司法保护确立根基。
4月2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举行“示范区金融16条”专场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深化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简称:“16条”)
卸任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后的马云,似乎更忙了。近段时间,闲不下来的马云开始云游四海,天目新闻根据公开报道梳理,整个5月,马云至少走访了浙江、安徽、江西三省的衢州、湖州、杭州千岛湖、黄山、景德镇等地,考察、合作、交流。据了解,马云此行主要考察了这条鱼背后的千岛湖模式。5月24日至25日,马云一行来到湖州,先后到南浔、德清、安吉等地考察,实地感受湖州丝绸之府、鱼米之乡、文化之邦的深厚历史文化底蕴。考察中,马云一行走走停停、凝神谛听,深刻领略了湖州作为两山理念诞生地和中国美丽乡村发源地的独特魅力,为湖州秀美的生态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