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5日讯 近期,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检验。检查中发现“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改动电池仓原始尺寸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11月12日,长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罚款5201元并没收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