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浙江修订规章

2025-03-03 16:06:59 来源:潮新闻 ​记者 钱祎 通讯员 郭晓红

  近日,记者从浙江省司法厅获悉,浙江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后续将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印发实施。

  这些年,国家高度重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规范和政策体系。浙江现行的省政府规章《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于2015年制定,其中一些主要内容与当前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清廉执法,《规定》起草过程中,结合“一起来立法”改革,向44家省级单位、各市司法局、长三角示范区执委会及相关省市司法厅(局)、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并听取一线执法人员意见,针对“小过重罚”、机械执法和片面执法等问题,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及企业座谈会等进行探讨。

  此次立法主要解决3个问题:一是基准制定主体问题。2015年以来,省市县乡镇(街道)多层级制定基准,各地执法依据、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罚,执法权威受质疑;二是“小过重罚”问题。重点是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民生领域,容易出现行为轻微、后果轻微却处罚较重的情况,过罚不当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社会关注度高,执法公信力受冲击;三是基准规范化标准化问题。有些基准没有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有些基准没有合理设定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裁量阶次,执法质量受影响。

  《规定》要求,制定基准应总结运用执法司法实践经验,遵循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过罚相当的原则;明确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责界定,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基准管理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基准管理;加强基准制定跨领域、跨区域合作及基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同时,《规定》明确省、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定基准,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设定基准。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直接适用上级基准的,可在上级基准基础上合理细化量化,并报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其基准制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根据“执法事项划转、监管职责不减”原则,对涉及划转、赋权的行政处罚,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设定或细化量化基准,充分听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意见。

  对“小过重罚”问题,《规定》重点对罚款起点较高、裁量幅度较大、违法行为高频多发、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事项,规定了基准制定的期限,要求统筹考虑行政处罚法和部门法,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不予、减轻、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的通用性规则,对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具体适用情形予以明确。此外,适用基准可能出现个案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先后经行政部门法制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必要时组织开展经济、社会评估和论证,可调整适用基准。省、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推动基准统一规范适用。

  《规定》还要求,建立基准评估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开展评估的具体情形,并及时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明确司法行政部门通知改正、提请本级政府督促改正、通报批评及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等途径。

责任编辑:毕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