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信息来源:建房发〔2014〕94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处),规划局、建筑业管理局:
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特别是老旧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事关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建立与房屋产权多元化新形势相适应的面向全社会的城镇既有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摸清各地城镇既有住宅房屋基本情况是开展这项工作的起点,也是做好全部工作的基础。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城镇范围内统一开展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登记范围
本次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以全省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单体为调查对象。不包括:(一)农村房屋;(二)城镇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三)办公用房、商业营业用房、工业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四)单位集体宿舍楼。
本次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以2012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为时间界线,已经核发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作出过房屋征收决定的住宅房屋不含在内。
二、职责分工
本次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由各县(市、区)住建委(房管局)负责既有住宅房屋监管档案建立和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确定调查机构(房管处、城建房产档案馆等)具体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住建委(房管局)负责全市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动员布置、指导监督和数据汇总。
三、调查登记内容
调查登记主要内容为:(一)住宅楼栋的物理状况,包括坐落、坐标、层数、建筑面积、竣工日期、房屋结构、装修情况等;(二)房屋产权和使用状况,包括产权归属、住户家庭数量、使用情况、物业服务情况等。具体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
四、调查登记步骤
开展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分部署准备、资料调查、实地调查、审核报送四个阶段。
(一)部署准备。将调查登记工作布置到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学习相关法规文件,选定调查人员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
(二)资料调查。通过查询房屋登记、房屋管理、规划工程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信息档案资料,以县(市、区)、街道(镇)、社区等行政区划或者地理信息坐标为顺序,整理、记录每一幢既有住宅房屋的基本信息,按“一幢一表”的要求,初步填写《**县、市、区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以下简称《调查登记表》)。同时,要收集立项、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房屋登记、物业服务、房屋安全鉴定等文件资料,按幢为单位建立既有住宅房屋监管档案。
(三)实地调查。资料调查完成后,由两名调查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对资料调查阶段采集的信息,补充采集资料调查阶段遗漏或者无法采集到的信息,收集相关资料,审核完成《调查登记表》,充实既有住宅房屋监管档案。
(四)审核报送。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对《调查登记表》及监管档案进行审核,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通过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管理系统报送《调查登记表》,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对《调查登记表》进行核查。《**县、市、区既有住宅房屋基本情况汇总表》由系统自动汇总生成。
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既有房屋调查登记完成后,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撰写《**县、市、区既有住宅房屋使用安全分析报告》,及时上报设区市主管部门,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建设厅。
五、时间要求
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部署准备,6月底前完成资料调查、实地调查和《调查登记表》填报,基本建立监管档案,7月底前上报《分析报告》。12月份前,各县(市、区)完善房地产监管分析平台中的房屋基础信息数据,补录楼幢坐标信息。
六、其他事项
(一)要高度重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组织领导,确定调查登记责任机构;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会同城乡规划、建筑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工作。各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建筑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既有住宅房屋调查工作,核实、提供规划工程许可、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资料。
(二)要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各地在开展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当地房地产监管分析系统、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等已有成果。同时,要以本次城镇住宅房屋调查为契机,采集楼幢基础信息,厘清幢房关联关系,完善城镇房屋基础信息系统。
(三)要把握工作原则。调查工作以楼幢为对象,除了调查、核实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等需要以外,实地调查一般以外观、结构观察等为主,不入户调查。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要做好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的宣传工作,加强与住户的沟通联系,让住户了解调查与治理的关系,宣传政府负责排查监管、指导组织,业主承担治理责任的老旧住宅房屋治理原则。
(五)要落实工作经费。调查登记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任务繁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测算工作经费,制订工作方案。各地要按照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1号)的有关规定,将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作为房产登记档案整理、构建房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一项基础工作,相关经费争取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各市、县(市、区)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管理系统用户开设信息及联系人员回执表(详见附件2)由设区城市主管部门汇总后请于4月5日前传真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叶登、叶晋
电话:85157808、85177984(传真)
附件1.县(市、区)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2.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管理系统用户开设信息及联系人员回执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