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1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石潇俊)每逢夏天,高温津贴的发放都被民众所关心。而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随着6月的到来,这笔钱也将陆续打进劳动者的账户。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浙江省拟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昨天,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官网公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就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18年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至省人力社保厅劳动关系处。
发放标准执行省人力社保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之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而根据《意见稿》,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包括江苏、天津在内的一些地区,高温津贴都进行了上调。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就从原来的每月200元调整到每月300元,每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2018年天津市职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168元每月,较上一年上调了10元,高温津贴标准为31元每天,比上一年上调了2元。
高温津贴要交纳个税吗?
如果按照新的《意见稿》实施后,浙江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每人将领到800元至1200元不等(4个月),也为一笔不小的收入。那么,高温津贴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日,记者采访了面向个人税务管理的APP“个税管家”税务专家黄珏,她表示,高温津贴需缴纳个税确实存在于相关法规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高温补贴”就属于《条例》中的“津贴、补贴”。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征收的比例则归入工资总额计算。
“对于劳动者来说高温津贴是属于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的,自然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合理的。”黄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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