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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诉讼逃避债务执行 新昌县两起虚假民事调解案被抗诉再审

2018-03-22 15:39  来源: 

  近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两起虚假民事调解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调解结案,案外第三人丁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这起复杂离奇的债务执行纠纷案,历经3年,最终在检察院的监督下,真相大白。

  追偿债务时

  被人捷足先登

  新昌人石某向银行贷款了70万元,丁某是担保人。2015年1月,石某意外死亡。3月,丁某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了贷款本金和利息总计73.6万余元。由于石某已去世,丁某只好向石某的遗产继承人追偿。通过一系列诉讼程序,丁某追回了14万余元。

  然而,就在此时,丁某意外地发现,石某的遗产继承人被卷进了另外两起债务清偿纠纷案,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两起债务纠纷案中,因石某分别向徐某、徐某某借了50万元、20万元,石某的遗产继承人被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徐某50万元、徐某某20万元。

  石某的遗产本就没多少,这么一来,丁某想追回余款就更难了。

  2016年,丁某先后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再审申请,均没获支持。丁某没有放弃,向新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虚假诉讼行不通

  该还的总要还

  检察院介入后,转机终于来了。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了石某遗产继承人与徐某、徐某某的两起债务清偿调解案,调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另外,对这两起债务清偿调解案中的关键证据,即石某出具的两张借条上的签名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借条落款处石某的签名字迹与石某档案上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进一步调查也证实,该借条系伪造。

  结合相关证人证言,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两起债务清偿调解案系当事人为能参与并多分得执行款项而达成的虚假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于通过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依法可以提请撤销原判之诉,检察机关亦可以依案外第三人申请依法提出抗诉。虚假调解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遂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及综合全案情况分析后认为,这两起调解案的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调解骗取法院调解书和损害案外第三人丁某合法权益的行为,破坏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这两起案件依法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及相关证据予以采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由石某的遗产继承人一次性给付丁某14万元补偿作结。目前,补偿款已全部给付完毕。

编辑: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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