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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款项公开问题引争议 基金会与广告公司对簿公堂

2015-06-23 10:49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林柏梁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6月23日讯(记者 林柏梁)一场慈善晚会后,主办方就晚会质量、成本支出质疑承办方,认为爱心款的使用情况需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求其出示经费支出明细;而承办方则认为,双方实为服务买卖的关系,无需出示支出明细。

  6月18日下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公益活动引发的官司。

  今年2月,一场名为“2015首届浙江老年春晚”的公益慈善晚会之后,主办单位之一的浙江省幸福助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就将承办单位杭州倾听名家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起诉理由是,要求承办方提供“2015首届浙江老年春晚”活动费用清单,以便双方尽快结算,及时公布爱心款的使用情况。法院受理后,被告方提起反诉,要求助老基金会支付拖欠的20万元合同余款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现场,双方围绕“浙江省首届老年春晚开支费用明细清单等是否为被告应履行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原告是否应支付价款2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两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辩。

  事实上,在诉讼发生前,助老基金会已先后两次给杭州倾听名家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共计支付款项30万元。

  原告表示,助老基金会多次向杭州倾听名家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索要详细费用清单和财务票据,以便双方统一结算,但被告仅提供了一张项目支出总金额的发票后并再无理会,没有最后结算导致助老基金会一直未能将爱心款使用明细向爱心捐款人士和社会公示。

  为尽快结清费用,明确爱心款用途,浙江省幸福助老基金会无奈一纸诉状将杭州倾听名家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提交其承办晚会的全部经费开支明细清单及其附件资料。

  法庭上,原告方表示令人非常遗憾甚至气愤的是,被告承办的整台晚会与事先活动方案的要求大相径庭,根本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参与演出的老艺术家在晚会现场表示完全公益出演,而被告则声称艺术家的演出费支出20万元。

  向原告基金会捐资支持举办这台联欢晚会的捐赠人非常不满,纷纷要求原告向其提供整台晚会的经费开支账目明细情况。

  同时,原告方强调,被告杭州倾听名家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尚未取得文化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具备经营大型文化演资格。

  对此,被告方律师认为已完成了合同约定,助老基金会却欠着尾款不给。

  被告方律师表示,原告与被告通过平等友好协商,就举办2015年浙江省首届老年春晚事宜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由被告举办2015年浙江省首届老年春晚,原告支付50万元费用给被告,双方并对支付价款的具体时间点,包括违约责任、管辖等相关事宜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且被告如约成功举办活动,且该晚会两次在浙江影视娱乐频道播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并非如原告所称节目粗制滥造。

  被告方律师认为,既然被告已依约完成举办浙江省首届老年春晚的合同义务,原告理应按合同约定的3个时间点将50万元活动经费支付给被告。但到目前为止,原告只支付了其中的30万元,剩余的20万元经被告多次催讨,原告拒不支付。被告方认为是原告违反了双方的合作协议,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要求支付尾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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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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