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现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是2002年制定实施的,并于2007年作了修改。十年来,我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探索积累了许多新经验、新做法。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提高新时期社会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更好地适应综治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贯彻了综治新理念,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综治工作体制机制,明确政府和综治组织职责,突出社会共治,强化综治措施和领导责任。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网格化管理是我省综治工作实践中探索和积累的成功经验,条例要求县级综治组织制定网格划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办法在村和社区划分网格、配备网格管理人员。
在推动房屋租赁、民宿入住、快递等重点领域实施社会治理“实名制”管理方面,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还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度融合,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