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城镇网 > 城市天天说 正文

网购问题食品找不到商家 天猫这类第三方平台要赔偿

2014-07-03 06:38  来源:杭州网 

  在违法食品经营肆意侵袭社会生活时,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打击却总是屡屡缺位,抑或姗姗来迟。本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强调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2001年“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致大头娃娃”事件、2005年“苏丹红”事件、2006年“多宝鱼‘嗑药’”事件、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催生了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然而,2010年“瘦肉精喂猪”事件、2012年“死猪肉”事件和“地沟油”事件……为什么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仍层出不穷?是法律本身有漏洞,还是监管、执法有问题?

  上周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本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全文公布了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你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4年7月31日。

  何谓史上最严监管制度

  全过程监管完善追溯制

  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五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得到提升,但食品生产经营者“多、小、散、低”现象突出,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基层监管能力薄弱、配套制度和标准体系不够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不适应等问题依然存在。

  因此,适时修改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

  这次修改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专家说,草案通篇体现“重典治乱”的决心。

  草案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草案还完善了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有奖举报+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要全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同时也是“吃”出来的。

  生产经营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消费者,都应该成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力量。

  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增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张永建说,建立协作体制才真正能够有效地解决好跨部门、多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效率。在社会共治中,政府仍然是核心,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也要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否则社会力量没办法参与。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科普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能力,使消费者用脚投票,使市场机制更好地优胜劣汰,并充分发挥第三方和行业组织的作用。

  职业打假人王海说,消费者维权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很难拿到公正的检验报告,因为中国的食品检验机构数量很少,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往往是它们的主要客户。他认为,允许自行建立消费者组织,民间维权才有组织基础,实现专业化,面对食品企业,消费者在诉讼中才能处于对等位置。

  网购食品遭损害找不到商家

  第三方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网购人数已达3亿人,但消费者网购食品遭受损害后,常面临维权困境。

  草案第七十三条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第三方平台赔偿。

  专家说,所谓第三方平台,主要是以天猫、京东等为代表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如果第三方没有履行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当前很多人利用微信、微博等进行小规模、自发式商品销售,“熟人之间互通有无”,监管起来难度很大。专家说,这并不适用于对第三方平台的规定,如果发生食品安全纠纷,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基因食品该如何标识

  草案未做出特殊的表述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对公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并未做出特殊的表述。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长期从事转基因食品研究,他说:“政府不可能把不安全的食品推到市场上,让消费者自行做出判断”。不过,他也同时提出,当前我国标识转基因食品仍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有些商品的标志很小,很难注意到,难以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二是有些商家乱标识,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他建议,转基因食品应该有明确而规范的标识,让消费者拥有更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如何保证法律落到实处

  生产者到政府部门都纳入惩处体系

  建立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如何保证它能落地实施?

  草案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说,此次修法建立了最广泛的责任主体;追责力度加大,处罚幅度大幅上升;追责方式的多元化,从传统的罚款思路,到如今有财产罚、人身罚和资格罚,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四是责任衔接的严密性,草案立足于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缝对接,保障法律适用不留死角,可以顺利落地。

  不过,也有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坦言,草案描述的宏观目标,和实践往往存在一定脱节,现实中食品安全问题,“大家关注的主要还是罚款,以及不要担责”。

  “重典”之重

  首席评论 徐迅雷

  才施行5年的《食品安全法》,就面临“大修”。7月2日,修订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这被称为“治乱用重典”,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违法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这是有目共睹的。用上“重典”,就是希望能够镇得住食品安全。

  施行法治,最怕的是“双破”,一是“破鞋般的法律”,二是“破船般的执法”。这个“破鞋”是中性词,是“弃如敝履”的意思。鞋子破了旧了没有用了,自然而然会被丢弃一边,“视之如草芥,弃之如敝履”。陈旧的、漏洞百出的法律,压根就治不了严峻的现实,那必须要重修,甚至另起炉灶。在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史上,被废止、被扬弃的法律法条不在少数。

  面对漏洞百出的食品安全形势,法律如果“漏洞百出”那肯定是不行的。所谓“重典”首先就是它的健全。碰到食品安全的大事,有些领导人喜欢说一句“罚他个倾家荡产”,这是非常“人治”的话语,而不是“法治”的语系。结果事实就变成了没有多少人真的“倾家荡产”。法治的事,“随口荡荡”显然是不行的。

  “重典”之重,当然离不开惩罚的力度。追责方式多元化很重要——有财产罚、人身罚和资格罚,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草案追责力度加大,处罚幅度大幅上升,提出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此,有专家认为惩罚性赔偿应该十倍以上,上不封顶;如果给消费者留下终身影响的,草案应增加精神损失赔偿的内容……这都是可以讨论可以考虑的。

  有了“重典”,如果没有“重执”——严格的执法,那同样也没用。在食品卫生领域,最不可以是“破船般的执法”。“漏船载酒泛中流”,最终法治本身却成了“沉船”。监管能力薄弱,“九龙不治水”,坐在办公室里“执法”,不到第一线去监管监督,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甚至还不如媒体多,这样怎么管得好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既是“产”出来的,也是“吃”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所以,建立最广泛的责任主体是很重要的,从生产经营者到政府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全部纳入到惩处体系。面对我国食品生产经营“多、小、散、低”的突出现象,监管监督之重,才是真正的重中之重。

  所谓法治,是无论民众或政府,都要受法律的制约。“社会共治”,就是要求生产经营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乃至消费者都成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力量。草案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这是“社会共治”的具体的纽带。但不能忘了,在社会共治中政府仍然是核心,是监管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否则,“重典”就可能被“典当”出去了。

  来源:都市快报

微信分享 关注浙江城镇网微信
编辑:陈丽丹

相关阅读

城市观察

【城镇观察】创建“美丽河湖” 浙江打造又一张“金名片”

江南水乡美丽浙江,江河湖泊贯穿城乡。对浙江人来说,故乡的河水是人们赖以生存发展的源泉,更是心中深厚的乡愁记忆。近日,浙江发布美丽河湖建设行动方案(2019-2022年),构建全域大美河湖新格局,以美丽河湖串联起美丽城镇、美丽乡村、美丽田园。

Copyright © 1999-2021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